船舶名称和型号的核定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具体流程和要点如下:
一、船舶名称核定流程
申请主体与申请地点 现有船舶由所有人或光船租赁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新造船舶由建造人或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申请,未确定登记地的由建造地申请。
申请材料
必备文件包括《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需机构证明、自然人需身份证);
其他可能材料:委托书(需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船舶识别号等。
审核与核定
船舶登记机关对材料合法性、船名规范性(不得与在先船舶重名或同音)进行审查;
审核通过后,船名由船籍港或拟登记地登记机关核定。
有效期与变更
核定船名在24个月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自动失效;
船名变更需重新申请核定。
二、船舶型号核定要点
船舶型号需符合国家船舶分类规则,通常由船舶设计单位在船舶出厂前确定,并报船舶登记机关备案。具体要求包括:
型号命名规范:
采用《船舶分类与编码规则》,由中文名称(含规范汉字+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名称(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组成;
备案要求:
新造船舶需在取得船舶识别号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变更流程:
型号变更需提交设计单位证明、船舶识别号等材料重新备案。
三、注意事项
船名和型号需与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法定文件保持一致;
若船名或型号存在争议,需通过船舶登记机关协商或诉讼解决。
以上流程和要点综合了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船舶登记机关获取最新政策。